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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佘晓华、丁菊林与李长庆、杨和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晓华,丁菊林,李长庆,杨和才,胡光珍,李优,刘某,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佘晓华,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申请执行人丁菊林,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同上,系佘晓华之妻。被执行人李长庆,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和才,男,194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胡光珍,女,194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址同上,系杨和才之妻。被执行人李优,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刘某,男,201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址同上,系李优之子。被执行人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北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晓华、丁菊林与李长庆、杨和才、胡光珍、李优、刘某、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国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