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世茂、雷云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红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世茂,雷云,河南省红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魏世茂,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胡状乡后柏桃村**号。申请执行人雷云,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北大街*****号。被执行人河南省红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赵俊青,经理。申请执行人魏世茂、雷云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红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红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世茂、雷云对本院财产调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魏世茂、雷云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豫1702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