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明哲与董善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哲,董善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972号原告:孙明哲,女,汉族,1951年8月15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董善涛,男,汉族,1976年7月1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孙明哲诉被告董善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明哲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