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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明哲与董善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哲,董善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972号原告:孙明哲,女,汉族,1951年8月15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董善涛,男,汉族,1976年7月1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孙明哲诉被告董善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明哲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