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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我院于4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具备逮捕必要性,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我院于2017年4月14日决定对其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年4月19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陈某携带扒窃工具镊子来到本区朝阳菜市场,趁买菜的被害人田某不备,用镊子将其放在婴儿车上的一部内存为64G的苹果6手机盗走,后销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54元。2、2016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陈某携带扒窃工具镊子来到本区柏园小学南边路口,王某负责望风,陈某趁买菜的被害人吴某不备,用镊子将其放在上衣外套口袋内的一部内存为64G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销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97元。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均有异议,提出没有实施过第一起犯罪行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陈某携带扒窃工具镊子来到本区朝阳菜市场,趁买菜的被害人田某不备,用镊子将其放在婴儿车上的一部内存为64G的苹果6手机盗走,后销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54元。2、2016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陈某携带扒窃工具镊子来到本区柏园小学南边路口,王某负责望风,陈某趁买菜的被害人吴某不备,用镊子将其放在上衣外套口袋内的一部内存为64G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销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97元。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因2015年的两起盗窃行为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尚未执行。上述事实,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了其伙同王某实施盗窃被害人田某、吴某手机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了其伙同陈某实施盗窃吴某手机的犯罪事实。3、被害人吴某、田某的陈述,证实了吴某、田某被盗窃的事实,和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盗窃的时间、地点、被盗的手机型号吻合。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5月的一天,看见陈某、王某在朝阳菜市场转悠,后来听陈某说他们在那里偷了一部苹果手机。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手机的价格。6、视听资料,证实陈某、王某实施了盗窃吴某手机的犯罪事实。7、搜查、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王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8、辨认笔录,证实刘某辨认出两被告人。9、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受过的刑事处罚。10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王某身份情况及陈某系主动投案,王某系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2016年5月13日陈某、王某实施盗窃行为的事实有陈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可以印证,被告人陈某、王某当庭辩解没有实施此起犯罪行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2017年3月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以后,刑罚尚未执行期间,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将本罪及前罪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有前科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第二起犯罪事实,对第二起犯罪按照自首认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三、违法所得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依法予以追缴或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英审 判 员  张霞人民陪审员  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修正案八)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修正案八)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