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蒋时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时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1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时林,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四川省崇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时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蒋时林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静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时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蒋时林在都江堰市2.5环“上海建工”工地内,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工地内的一辆黄蓝色龙工牌LG853型装载机盗走,并将装载机停放在都江堰市柳街镇“中铁十八局”工地内。同年2月20日该车在上述停放地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涉案的龙工牌LG853型装载机价值人民币93000元。到案后,被告人蒋时林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龙工牌LG853型装载机以扣押在案,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时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人蒋时林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王某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涉案龙工牌LG853型装载机信息,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停放在工地内的龙工牌LG853型装载机价值人民币9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时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时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时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钥匙两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建明审 判 员 胡 蓉人民陪审员 马永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雅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