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蒋明帮、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大型起重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蒋明帮,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大型起重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085号原告: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7号甲。法定代表人:黄克高,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建章,该公司驾驶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阁,该公司驾驶员。被告:蒋明帮,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大型起重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五路23号楼301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职务:董事长。原告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明帮、被告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大型起重运输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7年4月6日立案的正在审理中的(2017)鲁0203民初3822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均相同,本案属原告重复诉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綦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