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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翟永安与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永安,黎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513号原告:翟永安,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黎志成,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翟永安诉被告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永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志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永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5日开始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55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5日,被告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签下借款合同,承诺于2015年7月4日偿还,直到现在未还,违反诚信,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故提起诉讼。黎志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翟永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拟证明被告在2015年6月5日书写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4日,约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延期还款而不还款的,被告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贷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在该借款合同的落款,被告没有签署姓名仅是书写了住址、手机号码、日期,并加盖了指模,但在该借款合同乙方(借款人)一栏是被告黎志成本人的签名及按捺了指模。2.中国工商银行汇款明细清单(电子账单)、转账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在2015年6月5日通过其卡号62×××08向被告6222083602006836313通过网转的方式转账支付28500元给被告。黎志成没有对翟永安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由于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均无提出异议,也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提出相反材料予以反驳,原告的证据也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5日,原告(甲方、出借人)和被告(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4日止,借款期届满,乙方应以现金等方式全额归还甲方;借款用途为周转;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还款而不按期还款的,贷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等等。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28500元借款给被告,庭审中原告称另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余下的1500元借款,以上共计30000元。后原告催收未果,故成诉。庭审中,原告陈述,如果胜诉或部分胜诉,已预交的受理费不需要法院退回,要求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借款合同》为凭,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原告已依约交付借款,被告亦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逾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且《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亦未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要求黎志成返还借款并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黎志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志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永安清偿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黎志成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劳灿辉人民陪审员  陈惠红人民陪审员  张敏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青婷黄燕本法律文书于2017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