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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故城县人民政府、张金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故城县人民政府,张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6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立峰,故城县人民政府县长。被执行人张金良,男,1958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执行人故城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5日以被执行人吴树生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故政征(2016)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日故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故政征(2016)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如下:因堤口渠北侧区域旧城改造的需要,故城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对县城堤口渠以北、顺达路以南、中华街以西、体育街以东范围内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本项目区域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堤口渠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居民安置暂行办法》。本项目区域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堤口渠北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负责落实。并告知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4月11日,堤口渠北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发布通告:本旧城改造区域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2014年5月31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3月22日,堤口渠北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再次向被征收人发出《催告通知书》,通知其10日内到指挥部签订补偿协议,并告知其可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征收人既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也未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为保证堤口渠北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张金良名下的6-135房屋进行征收,按照《堤口渠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居民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物价评估部门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堤口渠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居民安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应得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及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总额计人民币227979元;2、搬迁费1000元人民币;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228979元,全部专户存储衡水银行故城支行(户名:星河湾建设指挥部,账号:50×××12)。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堤口渠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居民安置暂行办法》执行。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逾期不选,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三、限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与堤口渠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逾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故城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及专户补偿金额存储账号;(二)、征收补偿决定书;(三)、《堤口渠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居民安置暂行办法》、《故城县人民政府堤口渠北侧区域旧城改造公告》、《故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草案)》;(四)、《价格认证报告书》;(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六)、被执行人房屋状况;(七)、送达凭证及当事人意见;(八)、催告通知书。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故城县人民政府因旧城区改建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故政征(2016)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况,被执行人张金良在法定职责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故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故政征(2016)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具体强制执行措施由申请执行人故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全良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