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德祥诉被告漾濞锦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祥,漾濞锦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2民初134号原告何德祥,男,1955年12月4日生,傈僳族,云南省漾濞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紫恒,男,1965年11月12日生,彝族,云南省漾濞县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漾濞锦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漾濞县兴星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祥诉被告漾濞锦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德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德祥撤回对被告漾濞锦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8元(已减半),由原告何德祥负担。审 判 员 杨丽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任兴泉书 记 员 宋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