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密山市佰亿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密山市佰亿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140号原告: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全金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发,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山市佰亿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法定代表人:吴来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佰亿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采用其他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退给原告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16550元,余款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秀华代理审判员 许万福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