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晓东申请执行高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晓东,高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1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晓东,男,生于1979年8月28日,汉族,清水县人,个体户,住清水县。被执行人高俊鹏,男,生于1980年8月8日,汉族,清水县人,个体户,住清水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温晓东申请执行高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高俊鹏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温晓东返还借款112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56元,公告费6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592元,合计11754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俊鹏及其家属在银行有存款,本院遂于2016年4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俊鹏及其家属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高俊鹏、没有房产、车辆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