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利华与平罗县第一幼儿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华,平罗县第一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华,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睿,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翔,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罗县第一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郭红丽,平罗县第一幼儿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利华因与被上诉人平罗县第一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利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睿、郜翔,被上诉人平罗县第一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利华上诉请求:1、撤销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2、确认王利华与平罗县第一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诉讼费用由平罗县第一幼儿园承担。事实和理由:平罗县教育局和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干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报纸刊登通知认定王利华”系自动离职人员”属于违法行为,原审以判决的形式肯定行政违法的行为错误;2007年4月,王利华经过合法批准手续,被告知回家等待退休才离开了平罗县第一幼儿园,且报纸上通知的是王立华而非王利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审王利华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王利华离开用人单位是经平罗县第一幼儿园同意且报平罗县教育局批准,没有收到平罗县人社局是否批准病退的任何书面答复;王利华是劳动者,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原审认定平罗县第一幼儿园为王利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行为本身就违法;平罗县第一幼儿园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与王利华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依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平罗县第一幼儿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利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王利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王利华、平罗县第一幼儿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平罗县第一幼儿园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79年12月,王利华被某中学录用,成为该单位正式职工。1993年调入平罗县第一幼儿园处从事后勤工作。2001年3月至2003年12月,平罗县第一幼儿园为王利华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1年6月至2006年12月,平罗县第一幼儿园为王利华缴纳了住房公积金。2007年4月,王利华向平罗县教育体育局提出”因病退休”申请。2007年5月,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平罗县教育体育局根据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吃空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县教体系统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清理并在宁夏日报公告通知,王利华在通知范围内。王利华因未按通知要求办理通知上规定的有关事宜,2007年9月被平罗县教育体育局、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自动离职处理。2015年4月、2016年5月,王利华两次以信访件的形式要求解决到龄退休事宜,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平罗县教育体育局均以”申请人系自动离职人员,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给予答复。王利华于2016年5月向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王利华的仲裁请求。王利华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平罗县第一幼儿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王利华与平罗县第一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7年9月已自动解除,但王利华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同时王利华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自2007年之后与平罗县第一幼儿园之间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对王利华要求确认与平罗县第一幼儿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利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利华于2007年4月3日向平罗县教育局提出退休申请,平罗县第一幼儿园和平罗县教育局均在申请上签字盖章,并上报人劳局审批,而在仅一个多月后的2007年5月25日,平罗县教体局却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王利华回原单位上班,王利华有明确的联系方式,平罗县第一幼儿园对王利华退休申请人劳局是否予以批准没有答复,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当庭也不能说清楚是由哪个部门哪个人具体办理通知王利华回单位上班事宜,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上报平罗县教体局对王利华进行公告通知,通知方式不当。王利华虽未从事平罗县第一幼儿园安排的工作,但不是因为其本人的原因导致,故王利华与平罗县第一幼儿园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综上,王利华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利华与被上诉人平罗县第一幼儿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正栋审 判 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