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30岁许,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7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下落不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委托其他人履行了案件款7000元,下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