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倪祖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335号被执行人:倪祖平,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7)雨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祖平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