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民初1664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其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当时约定原告小孩高考时还款。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诉请同前。被告朱某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6日,被告朱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朱某口头承诺于当年9月前还清,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清偿利息6000元。之后,再未清偿分文。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无果,遂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被告朱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原告王某现金人民币70000元,利息8000元(2016.3.6.至2017.4.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铁永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涛书 记 员 石银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