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6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6023蒋新明与张加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新明,张加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6023号申请执行人蒋新明,男,1963年8月11日,,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张加录,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蒋新明与张加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061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规定: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张加录结欠原告蒋新明5319243元,张加录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如张加录按期归还,则该款不再计算利息;如张加录逾期归还,则应承担自2016年9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17元,由蒋新明负担14759元,张加录负担14758元,张加录应负担的款项已由蒋新明垫付,张加录于2016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蒋新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新明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加录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加录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张加录名下无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4、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至江苏明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处调查被执行人张加录在其处的破产债权情况,查明张加录在江苏明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破产债权均已分配完毕,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将被执行人张加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至被执行人张加录户籍所在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梅园村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加录早已拆迁搬走,现不知其具体情况,后本院至被执行人张加录拆迁分配房宜兴市潢潼花园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加录现下落不明。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将被执行人张加录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