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淑芝、隗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芝,隗振民,郑波,郑九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30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芝,男,生于1950年12月14日,汉族,居民,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隗振民,男,生于1965年7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郑波,男,生于1981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郑九涛,男,生于1983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芝与被执行人孟德永、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淑芝向本院申请执行孟德永、张霞借款21000元。本院依法向孟德永、张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孟德永、张霞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霞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它执行线索。王淑芝亦未向本院提供孟德永、张霞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孟德永、张霞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淑芝有权要求孟德永、张霞继续履行债务,孟德永、张霞负有继续向王淑芝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