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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6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利东与李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利东,李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6921号原告:唐利东,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小波,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唐利东与被告李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利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利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价款13017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脑等设备,总价款13017元至今未付。被告李小波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欠款清单,落款为“济源市旭日商贸有限公司经手人李小波”,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及原告陈述的被告向其购买物品总价款13017元未付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李小波向原告购买物品,并出具欠款清单,清单落款虽显示“济源市旭日商贸有限公司”,但经查询,该公司无工商登记信息,李小波应作为买受人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3017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利东价款130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李小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秀娟审 判 员  马国战人民陪审员  杜永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