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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巍,贾艺,苏建中,吴巧巧,台州豪轩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01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孙胜。被执行人陈巍,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贾艺,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苏建中,男,1956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吴巧巧,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台州豪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夹屿村泽楚路,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563345029B。法定代表人吴巧巧。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巍、贾艺、苏建中、吴巧巧、台州豪轩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巍在温岭市巍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120万元;股权占比:4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