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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楠与马民星、马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马民星,马文义,丁改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155号原告王楠,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马民星,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马文义,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马民星父亲。被告丁改玲,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马民星母亲。原告王楠与被告马民星、马文义、丁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楠在庭前未能正确提供被告马民星、马文义、丁改玲真实联系方式及详细居住地址,不能使本案在合法期限内按期审理,故原告王楠的起诉不能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