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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佩霞与梁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霞,梁庆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348号原告:张佩霞,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梁庆元,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原告张佩霞诉被告梁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佩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佩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佩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