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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耘与王士春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耘,王士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4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耘,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上诉人王耘之子),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士春,男,194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盛锡福制帽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义(被上诉人王士春之子),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兰(被上诉人王士春之儿媳),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王耘因与被上诉人王士春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被上诉人王士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义、张凤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本案事实未予查明,上诉人及丈夫失业在家,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无力向被上诉人支付赡养费,且被上诉人生活可以自理,每月2700元退休金能保证被上诉人的正常生活,其生活环境和护理条件都是比较优越的。王士春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王士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耘每月按照2500元标准支付王士春自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的赡养费及护理费共计12个月30000元。2.判令王耘自2017年3月每月支付王士春赡养费及护理费2500元。3.判令王耘定期探望王士春。4.判令诉讼费由王耘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士春与王耘系父女关系。王士春有一子一女,即儿子王学义,女儿王耘。王士春妻子于2016年3月去世。现王士春每月退休金为2752元。身患腰椎疾病,每月花费医疗费1000元左右。一审法院认为,赡养扶助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现王士春已76周岁,且身患腰椎疾病,王耘作为其女既应在物质上给予必要的帮助,还应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关心和照料。考虑到王耘个人收入状况及王士春本人有退休金的事实,以及王士春之子王学义亦应尽相关赡养义务的情况,酌情确定由王耘每月给付王士春赡养费600元(包括护理费)。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的赡养费,王耘应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补齐,共计7200元。同时,王耘应至少每周探望王士春一次,尽到对王士春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综上判决:一、王耘给付王士春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的赡养费7200元(含护理费);二、自2017年3月起,王耘每月给付王士春赡养费600元(含护理费);三、王耘每周探望王士春一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耘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上诉人王士春提交了如下证据:2016年8月到2016年9月期间上诉人王耘手机的微信朋友圈截屏复印件26页;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的(2016)津0105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上诉人王耘有一定经济能力,具备支付赡养费的经济条件。上诉人王耘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赡养费。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王耘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王士春赡养费及具体数额的问题。上诉人王耘系被上诉人王士春之女,依法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不仅表现在经济上的支持,作为子女更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士春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上诉人王耘作为女儿除应按时给付赡养费外,更应定期看望问候老人,克服自身困难多照顾老人的起居生活、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使其安享晚年生活。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王士春的收入状况,并综合考虑上诉人王耘的生活条件、负担能力等因素,酌定自被上诉人王士春主张权利之日起由上诉人王耘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并补齐前一年赡养费,同时要求上诉人王耘每月探望王士春一次,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王耘要求改判不支付被上诉人王士春赡养费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郝玉珠代理审判员  纪曼丽代理审判员  郝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