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金库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478号原告梁金库,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鑫,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梁宝亮,男,汉族,1870年12月14日生,住登封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梁宝亮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梁金库诉被告梁宝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宝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637.03元;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宝亮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书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