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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张忠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张忠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法定代表人:郑国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禄,天津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江,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惠丰东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张忠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惠丰东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郑国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禄,被上诉人张忠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丰东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忠江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两审诉讼费由张忠江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14年11月,惠丰东村委会决定对村内部分土地实行招标,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腾公司)通过本村村民张忠江缴纳押金100000元。后来张忠江中标,告知惠丰东村委会自己没有能力承包,只是代理隆腾公司投标,惠丰东村委会与隆腾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签订承包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隆腾公司交押金100000元。2、本案应追加利害关系人隆腾公司为诉讼主体。张忠江二审辩称,惠丰东村委会的陈述不符合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惠丰东村委会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张忠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惠丰东村委会立即返还收取张忠江的招标押金款100000元,并给付该款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10000元,合计110000元;2、诉讼费由惠丰东村委会承担。诉讼过程中张忠江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惠丰东村委会立即返还收取张忠江的招标押金款1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张忠江该款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惠丰东村委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忠江系惠丰东村村民,2014年11月,惠丰东村委会就本村名为“河北口粮田(又名三个斗)”地块的土地承包事宜公开招标,按照村委会规定,参与竞标者均需要缴纳100000元押金款,招标后未中标者押金款100000元予以退还。张忠江向惠丰东村委会交纳100000元押金款,惠丰东村委会于2014年11月21日向张忠江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张忠江等人承包河北口粮田土地承包费招标押金壹拾万元整。惠丰东村委会,收款人王俊庆”。2014年12月4日,惠丰东村委会与隆腾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约定隆腾公司承包涉诉土地,承包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加盖了隆腾公司印章,负责人刘福岭在承包合同中签字。一审庭审中,张忠江主张自己缴纳100000元押金款参与竞标,最终未中标,惠丰东村委会应该返还自己100000元押金款及利息;惠丰东村委会主张,本案中涉案押金款100000元实际出资人并非张忠江,张忠江只是替代隆腾公司参与竞标,隆腾公司已经中标,并与惠丰东村委会签订“天津市静海县惠丰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故惠丰东村委会为张忠江出具收据中出现“张忠江等人”字样,因此该100000元押金系张忠江替代隆腾公司交付,后隆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故该押金依合同约定不再退还。一审庭审后,惠丰东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表示,惠丰东村委会曾多次联系隆腾公司负责人刘福岭,但刘福岭均未与其见面,惠丰东村委会亦不知隆腾公司及刘福岭的具体地址。经一审法院与刘福岭联系,刘福岭亦未到庭说明情况。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庭审中双方陈述及举证、质证,双方对招标时间、地块、张忠江交付惠丰东村委会竞标押金款100000元均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此节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张忠江以其交付惠丰东村委会竞标押金款100000元,后张忠江未中标,惠丰东村委会拒不退还押金款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惠丰东村委会对张忠江所述不予认可,惠丰东村委会主张张忠江代隆腾公司参与竞标,该押金款系隆腾公司缴纳,隆腾公司中标后与惠丰东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故此惠丰东村委会为张忠江出具的收据中出现了“收到张忠江等人”字样,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及惠丰东村委会多次与隆腾公司负责人刘福岭联系,刘福岭均未到庭说明情况。经审查,双方对张忠江将竞标押金款100000元交予惠丰东村委会,惠丰东村委会为张忠江出具的押金款收条均无异议。惠丰东村委会在无足够证据证实押金款系隆腾公司缴纳或张忠江在此次招标过程中中标的情况下,以收据中出现的“收张忠江等人”字样作为竞标押金100000元系隆腾公司出具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张忠江请求惠丰东村委会返还押金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忠江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其支付相关利息的请求,张忠江在无相关证据证实从交付竞标押金之日起即2014年11月21日起如不中标即计付利息的情况下,结合其所述公布招标结果的时间即2015年2月看,一审法院认定计付利息的时间从2015年3月1日开始为宜。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忠江押金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一审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惠丰东村委会向本院提供:证据一、招标公告,证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指令所有投标人交付保证金,此次招标是按照程序进行。规定竞标保证金2014年11月21日前交付到村委会。证据二、“两委”联席会记录。证明2014年11月22日进行叫标,张忠江中标。证据三、惠丰东村委会与隆腾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后隆腾公司违约,不承包了。证据四、惠丰东村委会与王俊庆及崔秀清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惠丰东村委会把本案承包地包给了两个案外人。证据五、2017年3月15日刘福岭签字及隆腾公司盖章出具的证明,证明是隆腾公司向惠丰东村委会缴纳的100000元保证金。证据六、郝润峰出具的证明,证明郝润峰和刘福岭是朋友关系,郝润峰听说刘福岭交了100000元保证金。50000元是刘福岭给徐文戏的。张忠江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以上证据的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不认可,100000元保证金是张忠江交的,地应该是张忠江承包,惠丰东村委会没有证据证明保证金是隆腾公司交的。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惠丰东村委会上诉主张本案竞标押金100000元系隆腾公司交付,不应退还张忠江。惠丰东村委会对于2014年11月21日为张忠江出具收条证明收到其交付的招标押金款100000元但张忠江未中标的事实均无异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惠丰东村委会返还张忠江押金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惠丰东村委会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隆腾公司向其交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的事实,对惠丰东村委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惠丰东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吉堂审 判 员  李 权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