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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3271陈嘉洪与何峰、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洪,何峰,沈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3271号原告:陈嘉洪,男,1977年1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何峰,男,1982年2月生,汉族,溧阳市人,户籍地溧阳市,现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红、史彩菊,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丽娟,女,1985年2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现住溧阳市。原告陈嘉洪诉被告何峰、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何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红、被告沈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嘉洪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32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何峰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被告欠款属实,应予归还。被告沈丽娟辩称,这笔债务是两被告在分居状态下由被告何峰所借,被告并不知情,故不应该承担归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被告何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陈嘉洪人民币70320元借款原因是用来支付工人陈俊凯、张志刚、张校飞、张亚锋、张怀亮、段俊领的工资本人承诺在三个月内付清借款人:何峰2017.4.8证明人:张校飞2017.4.8张志刚2017.4.8陈俊凯2017.4.8张怀亮2017.4.8张亚锋2017.4.8”。2017年4月12日,被告何峰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欠陈嘉洪70320元借款承诺在2017年4月17日前归还何峰2017.4.12”。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作如下陈述:1、涉案借条系被告何峰书写,证明人姓名系打工者各自签名;2、本笔借款由原告直接通过手机银行分别汇给张校飞6760元、张志刚19620元;通过支付宝分别付给陈俊凯23500元、张亚锋9990元、9990元、9990元、45570元,合计125420元;其中借何国良25000元﹙由何峰直接向何国良出具借条﹚、支付何峰电梯工程款30100元,剩余的70320元就是何峰向原告借的款项,均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向法庭提供手机银行个人跨行汇款汇出回单、支付宝账单详情、打工者出具的收条及借款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3、借款的归还期限提前的原因在于原告听说两被告要卖住房、要离婚,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何峰才向原告作出的承诺。对此,被告何峰均无异议,而被告沈丽娟对上述汇款虽无异议,但认为在分居状态下对何峰借这么多钱并不知情,该借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向法庭提供租房协议予以证明。对此,被告何峰不予认可,认为沈丽娟早知道其欠许多外债,为此双方于2016年年底及今年年初就商量卖房还债之事,并向法庭提供双方微信记录证明双方协商卖房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何峰与被告沈丽娟于2005年9月28日登记结婚,至今仍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卡转账明细、结婚登记信息、承诺书、房屋交易证明书、询问笔录、租房协议、情况说明以及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何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款金额为7032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何峰归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家庭生活、经营所形成,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被告沈丽娟应对被告何峰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被告沈丽娟提出的“该借款是两被告在分居状态下由被告何峰所借,被告并不知情,故不应该承担归还责任”的抗辩意见,因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峰、被告沈丽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嘉洪借款人民币70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帐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