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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宋成贵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贵,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829号原告:宋成贵,男,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万和购物广场。原告宋成贵与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宋成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成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成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宋成贵负担。审 判 员  马春梅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李延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