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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曲玉忠与王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玉忠,王臣,王合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912号原告曲玉忠,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臣,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双。被告王合珍,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曲玉忠王臣、王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玉忠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臣、王合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玉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曲玉忠负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可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