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曲玉忠与王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玉忠,王臣,王合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912号原告曲玉忠,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臣,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双。被告王合珍,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曲玉忠王臣、王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玉忠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臣、王合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玉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曲玉忠负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可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