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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4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吴传江、揭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吴传江,揭永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4734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号合作金融大厦。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2953J。法定代表人:李光安。被告:吴传江。被告:揭永新。上列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吴传江、揭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以本案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28元减半收取21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志    刚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人民陪审员胡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李文萍书 记 员            魏惠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