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洁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洁,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丰禾路41号3号楼1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洁名下有陕A0E4**号车辆1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洁名下陕A0E4**号车辆1台,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世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