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883号原告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庆博,天津德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若琦,天津德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19元。审 判 长 周文璟人民陪审员 郭 圆人民陪审员 黄英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