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顾燕艳、李铭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燕艳,李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顾燕艳,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李铭杰,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燕艳与被执行人李铭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铭杰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君悦国际花园22幢11061106A室的房地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铭杰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君悦国际花园22幢11061106A室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