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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程某某、白某某、白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城市新区*号楼。被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诉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程某某、白某某、白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礼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咸阳东大某某有限公司清偿其欠款299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前一次性付给王某某欠款10000元,王某某即放弃对剩余执行款的执行,并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现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礼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