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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阳江市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灿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灿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613号原告:阳江市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北侧、广东金世纪公司用地东侧。法定代表人:沈炽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沈灿锋,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原告阳江市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灿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阳江市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江市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冯喜元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恭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