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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民初1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友缘园林有限公司、廖龙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友缘园林有限公司,廖龙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1178号之一原告: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省友缘园林有限公司。被告:廖龙云。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春,江西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友缘园林有限公司、廖龙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98元,减半收取6149元,由原告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晓斌人民陪审员  XX年人民陪审员  赖后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