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民初1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友缘园林有限公司、廖龙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友缘园林有限公司,廖龙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1178号之一原告: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省友缘园林有限公司。被告:廖龙云。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春,江西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友缘园林有限公司、廖龙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98元,减半收取6149元,由原告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晓斌人民陪审员 XX年人民陪审员 赖后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