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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志禄与被告张起良、邓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禄,邓丙珍,张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881号原告:林志禄,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邓丙珍,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起良,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林志禄与被告张起良、邓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志禄、被告邓丙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起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志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邓炳珍、张起良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邓炳珍与张起良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28日,张起良、邓炳珍向他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27日,二被告为他出具欠条一份。被告邓丙珍承认原告林志禄的诉讼请求及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张起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事实如下:被告邓炳珍与被告张起良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28日,被告邓炳珍向原告林志禄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并约定于2017年1月27日还款,被告邓炳珍为原告林志禄出具欠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二被告均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邓丙珍向原告林志禄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邓丙珍应予还款。上述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邓炳珍承认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故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起良亦负有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丙珍、张起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林志禄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6年7月28日起延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邓丙珍、张起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