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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卓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卓建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528号罪犯卓建,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2007)仓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卓建的原判决,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97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34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李过、肖文俊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邓欣原、李光耀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卓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卓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卓建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卓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卓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卓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且还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