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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会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会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010号罪犯朱会,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九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至2020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33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47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18年7月5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朱会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会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朱会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