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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屈延龙与被告姜���、薛丽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延龙,姜超,薛丽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4民初608号原告:屈延龙,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宁安市。被告:姜超,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被告:薛丽冬,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原告屈延龙与被告姜超、薛丽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延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超、薛丽冬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延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姜超、薛丽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姜超、薛丽冬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8日,被告姜超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7年1月3日还款。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推脱至今未还。被告姜超、薛丽冬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姜超向原告屈延龙借款20000元,被告姜超作为借款人,未全面履行偿还借款的���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姜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姜超、薛丽冬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姜超在与薛丽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屈延龙借款,被告姜超、薛丽冬应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超、薛丽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屈延龙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姜超、薛丽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