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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覃春莉、刘南池等与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春莉,刘南池,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564号原告:覃春莉,女,1976年3月23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武宣县。原告:刘南池,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广西武宣县。被告: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刘雄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亚云,男,公司副总经理。原告覃春莉、刘南池诉被告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其它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春莉、刘南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覃春莉、刘南池承担。审判员  陆华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宏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