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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眉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翊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眉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翊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613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眉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斌。被执行人上海翊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金光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眉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翊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及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8民初5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