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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英义与尚志市马延乡荣安村委会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义,尚志市马延乡荣安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刘英义,男,1954年2月20日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马延乡荣安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义与被执行人尚志市马延乡荣安村委会,孙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