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英义与尚志市马延乡荣安村委会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义,尚志市马延乡荣安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刘英义,男,1954年2月20日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马延乡荣安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义与被执行人尚志市马延乡荣安村委会,孙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