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1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无申请人黄艳军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783号之一被执行人黄艳军,男,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黄艳军违法所得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瀚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