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欢珠与陈国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欢珠,陈国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307号原告:吴欢珠,女,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陈国健,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吴欢珠与被告陈国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吴欢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欢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邝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