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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欢珠与陈国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欢珠,陈国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307号原告:吴欢珠,女,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陈国健,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吴欢珠与被告陈国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吴欢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欢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邝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