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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辽0726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汪某,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虎民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