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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程光锋与被告李龙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锋,李龙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990号原告:程光锋,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西柳村六社,身份证号6222241964********。被告:李龙国,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东柳村三社,身份证号6222241984********。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支公司。地址:临泽县天鹅湖小区一楼门店。原告程光锋与被告李龙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被告李龙国所有的机动车并未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泽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光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9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程光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自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