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阜城县国红模具厂与青州市铸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城县国红模具厂,青州市铸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阜城县国红模具厂,青州市铸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838号原告:阜城县国红模具厂,住所地阜城县建桥乡许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国红。被告:青州市铸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闫刘村。法定代表人:杨玉光。原告阜城县国红模具厂与被告青州市铸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阜城县国红模具厂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国红模具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城县国红模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阜城县国红模具厂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文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