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朱昱、陈晓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朱昱,陈晓君,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贺中,朱凤玲,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7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朱昱,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晓君,女,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贺中,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凤玲,女,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唐山市容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云小区物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5185082-9。法定代表人:王凤云,该公司经理。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525014-3。法定代表人:程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60115934-0。法定代表人:孙向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朱昱、陈晓君(陈小君)因与被申请人王贺中、朱凤玲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朱昱、陈晓君(陈小君)申请再审称:1、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27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王贺中、朱风玲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理由:一、涉案房屋租金损失由申请人王朱昱承担,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租金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应赔偿。被申请人王贺中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应由申请人承担。房屋租金是不确定的,不是必然损失,不应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二、鉴定报告未指明再审申请人拆改暖气行为是造成屋顶受损的唯一原因,赔偿责任不应仅由再审申请人一人承担。三、按照物业部门及供暖部门规定采暖费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不管业主是否入住,只要业主办理了入住手续,无论是任何原因、是否入住就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明显违法,偏袒被申请人一方。望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决,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起因是由于王朱昱、陈晓君(陈小君)私改地暖的行为破坏了地板结构,导致楼下住户王贺中、朱凤玲购买的房屋顶板漏水,引起了长达5年的诉讼。王贺中、朱凤玲购买的新房漏水后影响了其装修和入住,可以获得适当的房租补偿,原审判决由王朱昱、陈晓君(陈小君)承担诉讼期间的全部租金损失不太妥当。但本院考虑到由于私改地暖改变了原有楼板的设计承力结构,王贺中、朱凤玲在一审时提出的由有资质单位对消除危险后的房屋予以验收的合理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且本案中租金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分担比例问题,属法院依据案件具体情节自由裁量的范围,故本院不宜再予调整。唐山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记载,王贺中、朱凤玲的房屋室内顶板受损与王朱昱、陈晓君(陈小君)拆改地暖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王朱昱、陈晓君(陈小君)认为其行为不是唯一原因,应当提交反证加以证明。由于王贺中、朱凤玲的房屋因顶板受损不具备入住条件,即便其缴纳了采暖费等费用也享受不到相应的服务,而采暖费等费用又的确属于业主必须缴纳的费用,原审判决由私改地暖行为人王朱昱、陈晓君(陈小君)予以赔偿并无不当。综上,王朱昱、陈晓君(陈小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朱昱、陈晓君(陈小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立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