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胡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胡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特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路,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碧桂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被上诉人的胡路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文、李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碧桂园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碧桂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循平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陈继红审判员 王 阳审判员 骆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文婷书记员 陈喜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