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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376杨留文与江苏锦明不锈钢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留文,江苏锦明不锈钢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苏1281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杨留文。被执行人:江苏锦明不锈钢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如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留文与被执行人江苏锦明不锈钢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表明被执行人已在申请执行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81执20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