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民辖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61陈华军与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陈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41343035D,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梅兰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梅,泰州市海陵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华军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291民初6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赛德公司上诉称,陈华军在一审中诉称赛德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但这笔借款是杨德清个人所借,与赛德公司无关,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本案系一民间借贷纠纷,可以依据出借人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出借人即被申请人住所地也是在海陵区。综上,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故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合同纠纷,上诉人赛德公司为本案一审被告,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所涉借款是否由赛德公司或杨德清个人承担,应由人民法院在实体审理中作出判断,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赛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潘贻杰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静怡 关注公众号“”